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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规民约不宜“隔离”出嫁女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0月20日作者:楚天金报 赵雯

  

  像杨秋娥这样的情况,在我国农村并不罕见,这也体现了传统观点与现有法律的不合拍。


 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强告诉记者,按照传统观念,女儿出嫁就不再是村里人了,也就不享有某些相应的权利。而按照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“妇女结婚、离婚后,其责任田、口粮田和宅基地等,应当受到保障”。此外,我国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也规定:“……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,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”。


  杨秋娥虽已出嫁,但户口并未迁出,且一直在耕种原分配所得的集体土地、上交各项费用,履行了作为叶店村村民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,因而有权享有和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。而该村的分配方案将杨秋娥这样的出嫁女与其他村民“隔离”开来,剥夺了她应享有的获得补偿款的权利,这和国家法律不相符合。